摘要

刑事合规作为推动企业合规的路径尝试,在检察机关试点改革中初见成效。刑事合规的意义不仅在于涉案企业因合规而出罪或者获得从宽处理,还在于涉案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及其合规整改获得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企业合规整改在消除内生性致罪风险和促进合规经营的进程中,需要检察机关与主(监)管部门的行刑衔接。这种衔接因衍生于诉讼过程之中而不同于一般的行刑衔接,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中,需要强化行政和司法职权的合作和配合,通过行刑衔接的职权协同机制,实现涉案企业出罪和合法的整改合规目标,促进涉案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应防止整改过程因行刑衔接加重涉案企业合规经营成本和增设法外义务,通过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抑制涉案企业因行刑衔接的权力滥用而导致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