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四川彭州乌木案所引起的乌木归属纠纷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乌木属于无主物应适用先占原则,但由于先占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未明确规定,为防止此类纠纷的重复发生,应明确界定无主物与埋藏物、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先占制度、对价值极高的无主自然物或文物规定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