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法制现代化启程于清末,其间构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雏形。自此,中国法律体制受之于现代性之指引,移植与继承成为构建现代法制体制的主要方式。当代中国法制构建不再如清末民初一般,不再惧于西方列强之压迫。它通过百余年的法制探索,构建了具有本土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方面必须根植于传统之中,另一方面应顺应现代化之需求。但"现代性"并非由本土文化萌发,它缘起于西方文明。因之,传统进行自我调适以求适应法律现代化之趋势。同时,"现代性"须经传统的锻造而适之于中国法律发展。本文以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为脉络,对近代与当代法制体系进行纵向比较,以此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中国传统自我调适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