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是兼具组织法与程序法性质的规范问题。以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上的“诉的利益”取代源自苏联法的“主管”作为识别受案范围的理论依据对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忽略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内在逻辑、存在着解释力不足的固有缺陷。从司法权运行的制度逻辑出发,实定法对民事审判权的配置方案与诉权要件可以同时构成受案范围审查的双层理论依据。通过规范阐释民事审判权作用的外部与内部边界、准确适用诉的利益与当事人适格,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可以获得相对清晰的识别与界定。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