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目前理论和实务观察,作为行政处罚的“通报批评”在识别和适用中仍存在争议。通过对《行政处罚法》中有关“通报批评”的规范解读,可以发现将其视为对公民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轻微减损的法律效果。但“通报批评”语义模糊,不能对实践形成明确指引;其所产生的法律与社会双重的惩戒效果,也不符合立法者将其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罚的规范预设。为化解上述制度张力,应从法规范预设的统一性出发,降低“通报批评”运行的法律与道德风险,通过比例原则、法律适用、正当程序等三方面加强对“通报批评”适用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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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