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国卫办妇幼发〔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2号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为保障新版证件和旧版证件顺利交替,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2023年4月1日起启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原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签发日期截至2023年3月31日。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正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