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知识产权,自然主义财产权理论和功利主义激励理论都可用以解释地理标志保护的合理性。由于地理标志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在地理标志的供给中应当有公权力的介入,但政府也会失灵,由社会组织来保护与管理地理标志更加合理,现有立法为社会组织参与地理标志的申请与管理作出了制度性安排,社会组织在地理标志管理的实践中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