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行政司法实践中,法律明文规定行政诉讼具有可调解性的特征,且在《行政诉讼法》原则上行政诉讼是不可调解的,从多年的实践经验看,行政诉讼适用于调解,同时在一些具有争议的事件中,能够有效提高争议解决方案的效率,解决大部分的行政争端,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满足现代社会主义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制度逐渐趋于完善,合作国家理念的变迁,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引入,促使政府角色发生演变,故当下我国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具有可行性。本文通过行政诉讼可调节性之争引出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提出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基础理论,最后借鉴参考国外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构建我国特有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