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根据功能目的不同可分为股权激励型股东除名、资本管制型股东除名和"清除异己"型股东除名三种类型。前两种类型的"资合性"特点显著,第三种类型的"人合性"特点更为突出。此次《公司法》全面修订,应在公司决议成立即有效原则的基础上例外地规定股东除名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赋予人民法院对除名决议效力的实质判断权,并以"列举加兜底条款"方式对除名事由作示范性列举。股东除名决议之表决方式,股权激励型股东除名与资本管制型股东除名,应当适用资本多数决,清除异己型股东除名应适用人头多数决,两种表决方式均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绝对多数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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