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络信息技术与共享经济的双重推动下,平台用工成为重要的用工形式。由于平台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一般不存在人格从属关系,不宜被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而这一群体缺乏相关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以缺乏职业伤害保障所引发的争议尤为突出。平台从业者属于社会性弱势群体,其从事的职业具有特殊的高风险性,主要表现为平台技术规则造成的高职业风险性和平台用工性质造成的高职业风险性。欲解决平台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缺位问题,需要从法律权利理论入手,对平台从业者的社会性弱势群体特征形成深刻认识,并基于此赋予其面对职业伤害时运用法律权利进行自我保护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在制度设计上,可采纳"类工伤保险"理念,以经济从属性作为参保依据,对于和平台存在强经济从属性的从业者,实行强制性参保;对于其他从业者,可组织其自愿参保。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在用人单位税收减免、权利保障范围、工伤认定等方面出台更为完善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