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国税法对可转债、优先股等兼具"债务"、"权益"性质的混合金融工具尚未形成一致的课税规则,同一笔跨国所得或同时被不同国家认定为"股息"及"利息",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产生"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的税收结果。纳税人可能会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及混合金融工具的特点进行税收套利,侵害国家利益,影响竞争公平。为应对这一状况,OECD建议各国政府加强对混合错配安排的认识。美、英等国通过完善国内税法应对"一笔费用被多重扣除"、"不计收入扣除"、"滥用国外税收抵免"等。然而,现阶段关于应对混合错配的建议方案缺少实践结果的评估,诸如信息传递过程中如何保证纳税人信息不被泄露,传递信息类型、时间等一系列与征收成本、效率、税收公平相关的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