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征信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征信立法对互联化的发展趋势认识不到位,使被征信人隐私权很难得到保障。文章从互联网征信行业所涉及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出发,提出在互联网征信活动中,公开部分信用信息的要求与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着天然的冲突,被征信人在互联网征信中所处的劣势更为明显,需要加以特别保护,平衡上述冲突需要从保护隐私权和保证征信效率两方面入手。需要加快立法进程,明确各方责任,多种手段规制信息采集行为,从被征信人的知情与同意权、异议与更正权出发,保障其隐私权。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