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大潮,房屋价格的波动不断引发各种诚信危机,导致房地产交易中违约行为频繁出现。在这种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解除后,如何对守约方请求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认定,成为了审判实践中的一个典型问题,法官对此类案件的裁判亦直接对市场交易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示范性作用。然而,在目前立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往往使法官陷入裁判选择的困境。本文拟探讨该情况下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认定,以期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