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禁止违法的经营活动,并以列举的方法对非法经营罪作了具体规定。但非法经营犯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犯罪的一些特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违反市场准入秩序行为"显然是一个灵活的条款,没有任何立法解释加以限制,因此赋予了司法机关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