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闲置土地处置需要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闲置土地处置法律制度的建构也应围绕此目标展开。我国闲置土地处置法律制度区分了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和非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两种情形,并对这两种不同情形配置了相异的法律后果以在闲置土地处置中兼顾私人利益。基于对裁判文书的观察,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判断是闲置土地处置司法审查中的最大争议,具体涵盖土地是否"三通一平",是"毛地"还是"净地"出让,规划是否缺失或改变,有无实际获得土地使用权或相关许可,土地有无被政府其他功能占用,政策是否调整,等等。以上争议基本围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8条和第21条而展开,但由于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相关概念的模糊,不同法院对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判断存在较大分歧,对此有必要在提炼司法经验"活的法"基础上,调适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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