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行政人员的不服从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种道德责任和义务。公共行政人员不服从的客观道德基础在于公民与公共行政人员之间终极性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代理人的公共行政人员对公民利益在道义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是其不服从的道德责任的主观基础。正是作为自主的个体,公共行政人员才有能力承担道德责任的要求。最后,公共行政人员不服从的表达必须符合正当性和程序性这两个条件才能够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