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儿童邪典作品严重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但是行政处罚规制乏力,需要采用刑法规制。对于儿童邪典作品,其中淫秽色情类和暴力恐怖类,由于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法益,适用刑法规制,惊险猎奇类则不必。现阶段,儿童邪典作品制作者不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则无刑事责任,以牟利为目的制作淫秽色情类和暴力恐怖类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淫秽色情类和暴力恐怖类儿童邪典作品的传播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后者没有相应的罪名。出版社、图书馆以及网络平台,作为中立的帮助行为者,在传播儿童邪典作品中的刑事责任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讨论。对于刑法规制的完善,一方面应该新设对儿童传播淫秽、暴力制品罪,另一方面应该敦促中立的帮助行为者构建刑事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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