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理的层面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程序与实体、手段与目的、过程与结果的辩证统一。民主作为一种程序,体现为人民在决策、立法及参与上的形式、步骤和方法,但民主本身就是法律所要建构和维护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权利。民主作为一种手段,有利于持续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立法、决策贡献社会共识和群众智慧,形成团结和谐的政治局面。民主作为目的,意在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确保人民享有广泛真实的政治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民主作为一种过程,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能够持续保障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而从结果上来说,则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民主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来夯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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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