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意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保护,奈何实施多年都效果不佳,而其中的强制缔约制度在实践中尤其受人关注。未有充分实施理由且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缔约制度让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产生抵触,降低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可能性,自然导致实施效果不佳的现状。针对该问题,提出取消强制缔约,尊重双方意思自治;考虑多种因素,选择合同适用范围的建议,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