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留置权制度无法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营实践的特殊需求,需要通过特别立法构建民用航空器留置权法律制度,与《民法典》的一般留置权规定相互呼应。债权人可以对基于任何法律关系合法占有的他人民用航空器行使留置权,包括非债务人所有的民用航空器和正在建造的民用航空器,但应当与债权存在相当的牵连关系。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实现程序必须与飞机租赁制度有效衔接,切实保障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与优先权之间的优先顺位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行使不得影响民航飞行安全和正常的运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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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