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总则》中的第185条是对于英雄烈士的本身的人格进行利益的保护而特定的制度,其自身立法的理论基础是为能够对英雄烈士自身的近亲的亲属保护并且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保护。现阶段我们在对英雄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可以知道英雄分为英勇献身的英雄以及自然身故的英雄;同时也可以作为烈士的评定依据。然而在该条的法律中其自身的保护范围仅仅在于姓名、肖像、名誉以及荣誉人格利益,其中也包括了精神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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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淮阴师范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