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存在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中,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分别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和审判权,不怠于权力行使,亦不逾越职权边界范围;监察机关应在证据认定、证人出庭和判决结果遵守等方面配合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亦应在特定阶段下协助监察机关的工作;为确保各自在其职权范围内正确地行使权力,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存在着特定的监督制衡关系,二者可通过专门会议机制进行良性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