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身心具有不成熟性的特点,尤其是心理的脆弱性,导致其在讯问中对权利告知内容往往不能充分理解,具有易受暗示性倾向以及更易作出虚假供述。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既要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获得供述、排除无辜,还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矫治。因而讯问未成年人应有别于讯问成年人,其实现路径不仅在于讯问策略和手段有所区别,更在于对讯问人员和方式、讯问地点和时间予以特殊要求,以及完善合适成年人制度、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明确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和建立沉默权制度。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