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应对生态环境损害、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我国逐渐建立了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基础的生态环境损害双轨制救济模式。其形成具有学理上的合理性,并成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常规路径。面对生态环境损害双轨制救济模式存在的公私法救济错位和双轨制融合不畅的制度困境,有必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行政主导型救济模式:采用融合路径对现有环境治理制度进行修正,以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要求为引导,实现行政修复义务与民事修复义务的协调,并厘清各类型环境治理制度的顺位。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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