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地界定过正义,但他在批判传统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正义的抽象性时,已经隐含了对正义的深刻理解。这种理解是借助于对社会关系性质的区分来实现的,即支配性生产关系和互依性生产关系。在支配性生产关系中,个人所需的生存条件由他人或共同体占有和支配,因而实现的正义只能是抽象的;在互依性生产关系中,个人所需要的生存条件属于组成共同体的每一个人自由支配,因而能实现一种具体的正义。正是基于对"互依性社会关系"的深刻理解,马克思哲学克服了"抽象的正义",确立了"具体的正义",实现了对正义观的变革性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