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学自治是公立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制度得以建立的根本前提。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实现协同治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现行法律依据,但责任追究存在同质化现象。借鉴经济法领域“主体—行为—责任”的分析框架,设置要素指标对互联网曝光的公立高校师德失范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公立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制度存在以下六方面的问题:高校是处理主体,但失范主体不限于高校教师;依据分散,对高校校规援引较少;情形分布不均,存在处理原因竞合现象;程序追求效率现象明显,有规则溯及既往案例;大多情节偏重,“重处理”的责任形式显著偏多;有“同案不同判”现象,对相对人权利保护关注不够。应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改的契机,从完善规范体系的系统性、加强治理主体的协同性、健全处理程序的正当性、保障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四个方面着手,推动公立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制度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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