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性和公共政策性的二重性,公共政策性构成其显著特性,并塑造了其独特的财产性。知识产权的财产性要求进行严格保护,而公共政策性则要求保护利益上的平衡和兼顾。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衍生了诸多具体特征,需要根据其具体特征扬长避短和健康运行,使其各得其所。当今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政策治理,既在较大程度上源于公共政策性,又需要把握好界限,防止其泛化和抑制法治。公共政策性对构建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和话语体系至关重要,但此类构建应当正视现实和循序渐进,不能好高骛远,不切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