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自实施以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该罪犯罪主体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对立法意图及司法实践的综合分析提出,犯罪主体中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应与《公务员法》第68条的界定保持一致;对"关系密切人"的外延界定应以其是否具备影响力作为标准。

  • 单位
    陕西省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