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外衣和相关监管法规的滞后导致伪P2P类非法集资平台是否合法合规存在模糊性认识,进而易导致平台从业人员违法性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下仍属于必要要素,与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不矛盾。对于伪P2P类非法集资平台从业人员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可以从资金池和平台机构属性角度原则上推定其从业人员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但基于法律信赖构成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阻却事由。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