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