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预防性刑法观的影响下,信息社会扩大刑法处罚范围,网络信息法益扩容在我国已经实现,由此引发了对刑法权恣意发动、扩大干预范围的隐忧。为消除社会的误解、澄清预防性刑法观的理论藩篱。在立法层面,划定网络信息法益扩容的边界,弥补网络信息法益内涵关于"内容安全"的缺位;在司法层面,将预防性刑法观的犯罪化运用以"必要性原则"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单位
    北京外国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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