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破解农村土地人身专属性、农业经营粗放化、破碎化等问题,我国不断深入推进“三权分置”改革,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效率与优化配置。但就普遍实施的出租、入股等非信托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来看,依然不尽如人意。而以信托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对于盘活农村土地要素、引导工商资本进入“三农”、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与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明晰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当事人、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以及确立信托登记机制,从而建构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法律制度,是促进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必要前提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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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唐山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