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未有效规范批评法院审判行为的界限,导致法院司法公信力严重受损。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规范媒体报道司法,惩戒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未来批评法院应当以尊重司法权威,不损害审判独立、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为原则。同时,批评不应当有侮辱、诽谤的言论,主观是否具有恶意、客观上该言论是否具有思想或意见表达价值,是界定批评限度的重要限度。对于正在审理的个案也应当允许批评,但批评不得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不能作"倾向性报道"而形成"舆论审判"。对于滥用批评权的行为应当积极审慎予以事后规制,同时法院有必要及时、高效地回应批评,厘清错误报道,合理地引导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