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网络支付中盗骗交织行为以诈骗类犯罪论处已经成为理论的主要学说。有学者引入德国“预设同意”理论以解决利用自助型机器犯罪的刑事认定争议。从教义学看,“预设同意”拟制的处分意识赋予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独立的处分地位,本质上将处分主体与处分意识分别认定。但从网络支付平台的运作机理以及从比较法的视野考察,引入“预设同意”理论并不具备合理性。在认定利用新技术开展的犯罪行为上,应审慎引入域外理论,并首先判断其运行机理是否区别于传统犯罪,进而通过国内法理论开展教义学分析,以确保刑事认定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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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