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一次在我国确立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权设立权利质押的担保制度。自此,我国权利质押物权家族在已有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等质权种类的基础上,又增添了新的成员,企业可用于融资担保的资产范围明显扩大,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伴随应收账款权利质押担保融资一同成长的,还有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服务。本世纪初的一段时期内,受制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