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判例的广泛运用已成为我国法治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现象。然而,现阶段我国判例运用整体上仍处于基础建设及实践探索阶段,一些基本性问题尚待廓清。在我国成文法体制下,判例运用具有"找法""明法""释法""统法"和"补法"等规范性功能。除此之外,判例作为司法经验与理性的载体还发挥着多维度、多层次的其他效用,对判例运用的关注点亦应当从"效力"转向"效用",并依据效用而认知和确定判例运用的位阶。判例运用形态包括建构性运用与自发性运用两个方面,我国判例运用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也有赖于建构性逻辑与自发性逻辑的兼容。判例运用的目标应在统一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趋向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