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权禁令与人格权纠纷诉讼并行情况下的具体安排应当按照二者发生的时间节点分类作出判断。这种安排取决于人格权禁令是否具有既判力,一概地认为人格权禁令不具有既判力并不妥当,应当根据人格权禁令的作出过程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程度具体判断。人格权禁令不同于行为保全,人格权禁令程序原则上应当是诉讼程序,只是由于人格权禁令的紧迫性而不得不适当运用非讼法理,无法做到对诉讼审判原则的彻底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