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应统筹考虑,兼顾社会矛盾的化解。申诉案件疑案的社会矛盾化解,要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基本内涵,跳出就案论案的惯性思维,通过对申诉必要性的考量,并充分考虑到个案具体情况特别是申诉人的真正需求,从而作出案件处理和矛盾化解的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