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人皆媒"的网络时代,自媒体的法律属性较传统媒体发生根本性变化。媒体报道包含个人信息时如何认定侵权责任?媒体是否可主张新闻价值抗辩?公共利益目的本身可否成为媒体侵权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对新闻报道侵权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框架下,自媒体侵权应为一类特殊侵权,侵权抗辩则为自媒体侵权制度的核心,而新闻侵权抗辩的判断标准可参考美国"新闻价值测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