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则对该规定进行保留,正式将网络虚拟财产确定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对象。但是该条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宣示性规定,对权利性质、权利归属和侵犯该权利之后的处罚等内容却未曾提及。故而目前在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界定上产生了争论,每个学说的观点见解都有其独到与侧重之处。但就狭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剖析其本质后可以发现债权说更易于和主流观点相协调,更能适应原有的民法体系,有着更低的解释成本,故而应当采纳债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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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