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也在文学艺术的创作领域逐渐崭露头角,大量与人类作品质量等同的人工智能作品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使得非人类主体创作作品成为可能,冲击了以人类为核心的传统著作权理论。因此有必要对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人,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及解决方案等问题进行探究。本文在否定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人的前提下,分析了五种人工智能作品权利归属模式的利弊,进而提出更优化的权利归属方案:弱人工智能阶段是由所有者或实际操纵者对其创作做必要准备和实质贡献,其生成的作品更多的是体现所有者或操纵者的思想、情感和意志,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操纵者或所有者;强人工智能拥有独立意识,能自己独立创作出作品,其著作权应归属于实际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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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北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