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婚外性行为的"去罪化",性问题更多转向市民社会。性权利的私权属性决定婚外性行为应受"私法自治"的界限——"公序良俗"的制约。公序良俗对婚外性行为的不同评判,根源于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公序良俗的一般判断标准的不同。未来我国立法完善应以第三者是否知悉性行为对象是已婚者,区分对待婚外性行为中的财产处分;拓宽离婚理由中过错方配偶的过错范围,以"婚外性行为"取代"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构建兼具时代性与本土化特征的第三者侵权责任机制,严格限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