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美两国的公共艺术法律法规产生于各自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具有不同的立法基础。不仅在法益对象、立法主体、权限和法律效力方面有很多不同,而且在公共艺术立法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关系,以及法律法规的公共性旨趣上也有很大差异。对比两者的不同,对于我们探索建立起一个有助于公共艺术健康发展的、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