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此类具有兜底性的权力本应成为侦查活动的保障,但由于受案范围窄、启动程序严、行权规则缺位等因素影响,机动侦查权几乎处于“休眠”状态,全国范围内的应用案例屈指可数。对机动侦查权的分析,应回归侦查权本位,根据追求侦查权运转效能及实现监督双重目的进行制度上的重新设计。从横向权力观视角来看,应当将权力启动程序转化为立案程序,将公安机关不宜侦查以及存在争议的案件纳入机动侦查的范畴。从纵向权力观视角来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更广泛侦查措施的权力,并允许检察机关在实施机动侦查期间使用公安数据库等侦查资源。此外,为实现对机动侦查权本身的有效制约,还需使其相对独立于其他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