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德性论者对康德义务论的批判较为著名,他们认为,康德道德哲学中普遍的道德立法难以成立;康德把道德原则建立在理性基础上是失败的;康德伦理学忽视了真实社会中的自我等。这些批判是否为真?第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在康德眼中,法权论和德性论构成了道德形而上学体系,道德立法仅仅是人类意志的自律。第二,康德道德原则并没有把幸福排除在道德领域之外;绝对命令的检测只是不允许一些不道德的准则通过;人性公式并不表明每个人都生活在利己主义主宰的世界中是可能的。第三,康德义务论并非忽视真实社会中的自我。道德法则是从日常生活的义务类型中分析出来的。总之,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现代陌生人社会中,康德道德原则以理性为前提的普遍约束性和自律性特征,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指导人们的生活,这也是它与德性论相比具有的新价值。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