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审查中的实际案例出发,对外观设计专利性评定时组合方式的选择和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结合评定时撰写情况给出合理的建议。如选用方式不唯一时,视产品结构的复杂程度以及两种方式自身的特点选用更合适的组合方式,且选用替换时建议将产品整体以及产品组成与涉案专利更为相近的对比设计作为第一评述对象。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