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人权的新面相。我国大数据侦查模式发展忽视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出现了信息收集行为权能性质不明、信息收集门槛过低、信息过度收集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个人信息权在侦查程序中的缺位。在侦查程序中导入个人信息权,既需要宪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确权化,也需要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细化,同时亦需要司法审查发挥作用。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的信息监察机构,以强化对个人信息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