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基层市场监管实务中,每每有惩罚性赔偿的投诉举报,这就要求基层执法人员必须厘清损失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适用条件。作者以两个消费者食品投诉举报为案例,详细剖析了损失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适用条件,认为在市场监管(行政调解)实务中,有大量的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应当认识惩罚性赔偿与赔偿损失的本质,即二者皆是民事条款,对此投诉的处理,只能居中调解,不能裁断。同时,也应当厘清二者的区别。要对《民法典》第179条中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章节的民事责任内容有所了解,以更好地、高效地处理消费投诉问题。这对执法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