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办侦查员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侦查活动与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审判等工作之间的衔接,而侦诉衔接的过程中主办侦查员与其他诉讼主体在理念、方法和思维方面存在差异,成为了主办侦查员制度发挥功效所面临的困境。对此,主办侦查员制度在施行与适用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对主办侦查员法治化理念的强化,明确侦查中立性要求,提升侦查诉讼性目标,以主办侦查员主动化、负责制、提升侦查质量为方法实现侦诉衔接下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