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孙某等人知假买假恐吓商户造成恶劣影响等热点案件出发,对知假买假者的身份进行了界定,论证了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之内涵为无权利基础的要挟。对恐吓的行为内涵进行了阐释,说明了其在不同犯罪之中的区别。通过对寻衅滋事罪中新增"恐吓"行为深入分析,认为知假买假后恐吓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在现有体系下可以利用寻衅滋事罪加以规制。同时,指出了我国将恐吓行为置于寻衅滋事罪中规制之不足,借鉴境外对于此类行为之立法后,建议专门设立恐吓罪,并对新罪的要件与罪状进行了释明。